近日,税务稽查部门已立案查处一批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并于4月19日公开曝光5起,释放了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从留抵退税开始实施以来,仅半月有余,就查处了骗取退税的案件,可见税务系统为确保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防范骗取留抵退税风险,加强风险防控,筑牢防范骗取留抵退税的防线。一方面在确保依法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构建“事前预审、事中审核、事后抽检”的风险防控机制,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精准画像,根据扫描画像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税务稽查#

透过这5起案件的曝光,看出违法的企业有下面的几个特点:

一、违法金额小

河北一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29份,骗取留抵退税19.31万元;广东一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西藏一企业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30.5万元;辽宁一企业隐匿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减少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10.81万元。

这些企业与税务总局以往曝光的稽查案件动辄千万,乃至上亿的税款相比,骗取税款的金额实在是太小了。但是不可以恶小而为之,不能认为税款金额小,不容易引起注意来作为借口而去违法,在虚开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还有纳税信用上都对虚开发票的行为有严格的惩戒,比如在纳税信用上即使金额再小,只要有虚开的行为,纳税信用等级就会降为D级,与之而来的政府补助、银行贷款、许可审批、出口退税、招投标等都会限制。

上面的河北和广东的案例均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而追究刑事责任。因4.1万元的税款就进了牢房,当事人一定追悔莫及。

因此,切不可因违法的税款金额小而铤而走险,虚开发票的底线是万万不可触碰的。

二、中介机构参与

在曝光的案例中:广东某中介服务企业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4.1万元,且存在对外虚开发票疑点。经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确定该企业为一个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犯罪团伙实际控制的企业之一。

在政策刚发布时,就有人问到我,会不会有企业想要骗取退税款去虚开发票,或者有恶意筹划的中介服务出现呢?

我说,一定会有的,但是肯定会被查出来。

果不其然,这家中介机构就是虚开发票的团伙中的一分子,不仅自己取得虚开发票,同时也对外虚开发票。如果他的虚开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其下游企业,即受票方必然会受到牵连,因此企业在与中介机构合作时,要本着真实交易的原则,切不可通过伪造合同、伪造资金流向等手段来取得虚开的发票,这种行为无异于掩耳盗铃罢了。

更有甚者,有的服务机构,会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即让企业自己再成立关联公司,通过税收洼地等税收返还的政策,来给企业虚开发票骗取税款。

在去年的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重点聚焦和打击了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因此,这样的所谓筹划,掩盖得了一时,不能掩盖一世,即使关联公司很快就注销了,但是虚开的发票是永远存在的。

三、利用个人卡隐瞒收入

在案例中,西藏一企业通过个人收取销售款隐匿公司销售收入;辽宁一企业通过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运费隐匿公司营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

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要有留抵税额才可申请退税,即进项税额要大于销项税额,这样就有两个违法途径:一是增大进项税(如取得虚开发票);二是减小销项税(如隐瞒收入,少申报销项税)。这两个案例就是用的第二种违法手段,虽然在违法责任上在轻于取得虚开发票,没有被移交公安机关,但是均被处以1倍行政处罚。

用隐瞒收入来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行为早在年刚发布留抵退税政策时就出现了,如某房地产企业被查处在年至年期间,在商品房已经交付后,采取未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手段,少申报销项税额,从而获得了大量的留抵税额,进而骗取留抵退税款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

用个人卡收款隐瞒收入不仅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还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去年底,某微商大V就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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