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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废旧钢铁增值税政策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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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税收优惠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的货物来源主要包括两大[da]方面:一是从众多的个体[ti]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这种回收[shou]方式约占回[hui]收总量的90%以上,这些个体人员不愿开具[ju]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yong]%的征收率,导致下游企业进项[xiang]抵扣严重不足。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此种收购比例偏[pian]小,回收企业的进[jin]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da]缺口。

散户将废旧物资销售[shou]至用[yong]废企业时不提供发票,导致用废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暴力开票两大风险,也产生了个体户偷逃税和违[wei]反工商注册规定[ding]管理两大风[feng]险,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fa]票问题是目[mu]前废[fei]旧物资行业最难以解决的急迫问题,部分产业投资群体因发[fa]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进入相关产业投资的打算。

为解决废旧[jiu]物[wu]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78号)中“回收[shou]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按照回收企业开[kai]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使税收优惠政[zheng]策力度达到较大,在此期间,全国各地涌[yong]现[xian]了大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许多用废企业“一对一”成立关联的回收企业,以便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至年,随着[zhuo]政策的转[zhuan]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ce]全部取消,但是散户[hu]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回收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税负[fu]压力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陡然增大,许多回收企业纷纷倒闭。

税收优惠政策取[qu]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qi]业从个人[ren]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需[xu]要取得税务机关申请普票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di]区虽[sui]取消了专用发票,却保留了收购[gou]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qian]扣除凭证,收购发票[piao]增值税税率为零。

此[ci]种税务处理,回收企业在发票使用和企业所[suo]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的涉税[shui]风险。首先,统观《增值税暂行[xing]条[tiao]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gui]定,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手中收购货物不属于免征[zheng]、减征和[he]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guo]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neng]开具零税率的发票;其次,目前仅就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可[ke]适用标有[you]“收购”字样的凭证,而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能适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shi]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对于回收[shou]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鉴于目前打击暴力开票的高压态势,部分暴力开票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已经下发通知限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违反规定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kou]除,同时将按[an]照《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开票行为进行[xing]处理。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旧物资行业,许多地区推[tui]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铁)在发生销售行为[wei]开具增值[zhi]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对于[yu]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地方对于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享有自主支配[pei]权,在不超过留成比例情况下,与企[qi]业订立[li]“返还条款”向纳税人返还部分税款合法有效[xiao],其实质是地方通过自主支配其财政收入鼓励和支持当地产业[ye]的发展,则[ze]回收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合理且合法。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为1%,而进项[xiang]税额几乎为零。回收企业[ye]从个[ge]体经营者购入废旧物资需支付收购成本,却因未[wei]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不仅不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支持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若强行要求回收企业[ye]按1%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则回收企业实质上承担了此前环节的

所有税负,导致回收企业税负极高。因此[ci],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是必要的。根据《立法法》、《税收[shou]征管法》的[de]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应当[dang]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

废钢开票政策

法律分析: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zeng]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jing]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shou]经营单位开具[ju]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di]扣进[jin]项税额”的政策。也就是说,以前废品回收开的是普票,收到后可以按照10%算进项,现在取消优惠了,废品回收也是开17%的[de]专用发票,收到后[hou]可按17%抵扣。

个体户废铁回收增值税怎么办

取[qu]消“废旧物资回收经[jing]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销售[shou]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xiang]受增值税免税政策[ce]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gong]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ying]当凭取[qu]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kou]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zuo]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jin]项[xiang]税额。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na]税人在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de]比例退回给纳税[shui]人;对其年销售[shou]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shui]人。"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各类固定资产;

2、企[qi]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出的废[fei]渣、废料以[yi]及废弃处置的各类低值易耗品、边角料、原材料、废品等;

、居民个人处置的废旧电器、生活用品等;

4、专门从事废旧[jiu]物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ren]销售的[de]废旧物资。围绕不同市场主体从事的废旧物资购销业务。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huo]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chan]、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wei]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销售自[zi]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di]二条第(一)项[xiang]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然[ran]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该按照征收率或[huo]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shuai]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zheng]策的通知》(财税()9号)第二条[tiao]第(二)项[xiang]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an]照简[jian]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所称旧[jiu]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kuo]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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