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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增值税又变了!4月1日起执行!2、突发,个税1.5%预征率,4月1日起执行!3、社保优惠政策4月底到期后,延长至年!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大改!4月1日起执行!5、国务院最新通知!4月底前会出台的新政!

01、重磅!增值税又变了!4月1日起执行!

日前,税务总局宣布:继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小规模3%减按1%的政策,延长至年12月31日。

划重点:

1、湖北省不免税了,原政策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提醒:下个月开票时要选择1%的优惠税率。

2、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3、该优惠政策自年1月1日执行,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那有人有疑问了:我3月份享受免税政策,4月份执行1%政策,那如果3月份业务没有开发票,4月份还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吗?

答案是肯定的,3月及之前的业务,4月1日以后仍然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02、个税1.5%预征率4月1日起执行!

划重点:个税变了!天津税局正式发布通知,个税预征率调至1.5%!北京大幅调低三个行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一、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在天津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公告。

二、个人取得其他所得代开发票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本公告自年4月1日起施行

03、社保优惠政策延长至年!

今年全国两国宣布: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方面,减免支持政策将延长至年4月30日。

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保费,是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一项临时性支持政策。这项政策在年底已经到期,三项社会保险费从年1月1日起已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但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今年4月底到期后,将再延长1年至年4月30日。

0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大改!4月1日起执行!

变化点:

精简附表2处;优化主表栏目4处调整填报方式3处;完善民族自治地区减免税填报规则1处。旧版:预缴申报须填写5张报表。

新版:预缴申报只须填写3张报表。

虽说只剩3张,但一般企业如果不是总分汇总纳税,也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就只需要填报一张表!

详情变化点,请往下看:

A表(主表)原表格

新表格

1.“预缴方式”、“企业类型”这两个项目取消了(删减)

其实这两个栏次都自动从征管信息中带出,税务登记事已确定企业的预缴方式、企业类型,本次修订就直接取消了这两个栏次。

2.增加了附报事项名称(整合)

根据填表说明:本栏次对应的是原来A表的附列资料,因为A表取消,所以这里的信息填写就转移到主表。

不过这个信息填写是一个统计信息,不影响预缴税款计算。

3.A/A取消,整合至主表!

因为原来的两个优惠表格,A\A都取消了,所以其相应的信息就直接汇总在主表来填写。

具体填写在相应栏次下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原表单采用了完整列举的展现形式,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新表格也取消了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纳税栏次,这个政策是短期政策,已经到期,所以取消了栏次。

原表格

新表格

5.(删除)“附报信息”栏次

6.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

这部分是为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以前这部分放在A里面,没有现在的计算清晰。现在这样设置,系统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或校验优惠金额,避免计算错误导致享受优惠不充分。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第1行“加速折旧、摊销”和第2行“一次性扣除”行次下面分别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

原表格

新表格

以上就是本次新预缴申报表A表的变化,当然,如果你是核定征收的,你的申报表没有变化。

05、国务院最新通知!4月底前会出台的新政!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以下政策预计4月底前出台。

一、小规模月销售额10万提高到15万!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企业所得税再减半!

也就是说,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万以内,由实际税负5%降至2.5%。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三、延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延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四、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来源:厦门税务、财政部、财务第一教室,梅松讲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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