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税稽罚〔〕38号

泰州市顺天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W)

经我局(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你单位账册和系统查询的开票信息,年6月至年4月你单位接受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4元,货物名称为“沥青料、原油、重质油”等非应税消费品合计.45吨,对外开具给泰州凯世通石化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9元,货物名称为“燃料油、重油”应税消费品.45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料油1吨=升换算,计.75升,应补缴消费税.1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单位账册及系统开票清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交燃料油消费税.10元的违法行为处50%的罚款计.0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0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2、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税稽罚〔〕40号

泰州市怡华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4)

经我局(所)于年07月12日至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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